为进一步加强对纵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北京市社科基金,以下简称纵向项目)的中后期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结项率,根据上级单位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工作通知。
第一条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中后期管理负主要责任,在研究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上级单位及学校的管理要求。项目所在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单位,对项目的中后期管理负有监督责任,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应及时掌握本单位各类在研纵向项目的基本情况,对项目开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帮助项目负责人进行解决和向社科部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条项目的负责人立项后应认真阅读立项通知并及时将有关内容传达给课题组成员,根据立项通知要求和申请时的计划方案,积极开展项目研究。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须重视项目中期检查工作。每个项目在研期间只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重点检查研究工作开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中检时间因项目类别而有所不同,具体以立项通知为准。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计划完成时间内申请结项,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制。计划完成时间内未能申请结项的,可由负责人向社科部提出一次延期申请,延期完成时间须在项目清理期内。个别研究难度较大、在清理期内确实无法完成的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单位组织必要性论证工作,确有必要的,向社科部和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如出现需要变更的事宜,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切勿因掉以轻心或拖沓懈怠导致项目被终止或撤项。
第六条项目所在单位每年须向社科部提交一份本单位在研纵向项目的进度统计表。对于可能出现的延期情况进行预判,帮助项目负责人按研究计划开展项目;对于未按期完成的项目要及时提醒,帮助项目负责人尽可能在清理期结束前申请结项;对于超出清理期的项目要建立台账,随时掌握项目研究进度,督促项目负责人在限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研究。
第七条项目所在单位应做好本单位调离人员的项目管理工作,应及时向社科部提出申请变更项目责任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变更的,应按在校项目同等管理,及时掌握项目研究进度,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申请结项。
第八条因各种原因被终止或撤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3-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相关纵向项目,项目所在单位第二年申报名额相应减少,并纳入院系年度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