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补 充 规 定

(2020年8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新时代繁荣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优化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相关精神,现就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1.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直接费用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验收结项时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未在预算中列支的外拨资金原则上不予增列。

    2.对于2016年(含)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是否列支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如列支,则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进行预算调剂,验收结项时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3.北京社科基金项目通过验收结项并且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良好的,在保证项目后续研究或成果出版的前提下,结余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直接支出。若2年后(自结项证书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

   4.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课题组办理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应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